新規定:禁止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行為

資料來源:食藥署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「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」,將於105年1月1日實施。「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」定義如下:
(1) 脂肪佔總熱量30%以上
(2) 飽和脂肪占總熱量10%以上
(3) 鈉含量每份400毫克以上
(4) 額外添加的糖占總熱量10%以上

符合以上定義之食品,將不得利用下列方式廣告及促銷:
(1)17時至21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
(2)標榜可取代正餐飲食之廣告
(3)對兒童以贈送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促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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